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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当事件公安机关介入可能性不大

发布时间:2020/04/29 财经 浏览次数:642

(原标题:律师:当当事件公安机关介入可能性不大)

作者:时代财经 冯珊珊

“依法接管章印,何来抢?”4月27日午间,当当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国庆针对外界质疑在微博做出如此回应。

“我创办并管理当当20年,昨天我接管当当,以俞渝我占公司91.71%股份,这本是家事,但我尊重那8.39%的小股东,为此召集股东会议,赢得53.865%(小股东三家持股公司8.39%,两家占8.01%投票我做董事长,总经理)。”

就李国庆夺印一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金融业务专家陈振辉27日向时代财经表示:“这事实际意义不大,李国庆饱读诗书,一定知道淮南帝称号刻玺于北方的典故,没有群雄拥护、臣子卖命,手上就算有枚传国玉玺又有何用?”

“争夺”公章行为难以构成犯罪

“我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接管公章,财务章,并给原保管者写了收条。前后15分钟,没有任何撕扯,何来抢?!”

“当当股东,董事及阚敏监事和当当全体员工尽管放心,在新的章印管理办法出台前,我独自保管这些章,白天绑在裤腰带,晚上放被窝里,期间我承担掌印责任。当当工作需要使用印章,尽管和我联系。”

夺章成功之后,李国庆面对外界质疑,如是发声。

“反正这事很难认定是犯罪。”陈振辉感慨,“李国庆作为北大高材生,对法律的理解非常深刻,估计也是咨询过律师的。”

“公章争夺基本上发生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案里,抢公章的基本上是分不到任何钱的股东。”陈振辉表示。

“比如当当网的大股东和法人都是俞渝,俞渝实控了公司,李国庆虽然有股权但这股权是一点意义都没的。”陈振辉认为,这一困境和很多中国中小股东的困境是一致的,讲起来有股权,实际上又不能参与公司经营,又不能分红,“既没江湖地位又没钱,那索性孤注一掷我不好过,也不让你好过,把公章抢了,让你生意做不成。”

据陈振辉介绍,我国有个罪叫做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专门指武装部队的印章,普通公司的印章享受不到刑法的特殊保护,因为盗窃、抢劫罪是财产型犯罪,主要保护财产型利益。而公章或者营业执照物本身并无经济上的价值,但没了那是真麻烦。类似的还有房产证,不可能你偷了别人的房产证,房子就成别人的。”陈振辉表示。

“中国刑法对抢夺私营企业的印章并没有定为犯罪。但对未经企业授权使用印章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林林27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刑法对抢夺公司财物有犯罪的规定,但有金额的要求,估计也很难往这上面去靠。因为李国庆是不小的股东,也是前高管,这次抢公章事件最大的可能被认定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一种民事纠纷形式,很有中国特色。”邹林林表示。

“当当网的反应基本决定了胜负,李国庆抢到的印章真的就无效了,自称接管公司也是不成立的。公司还是由大股东说了算,小股东有不满,可以依据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诉求。”邹林林认为,这种抢夺印章的行为彰显出李国庆对法律程序的漠视,“但在中国文化土壤中,这种行为很容易理解,似乎“印把子”代表着实权。在我国的公司行政管理中,公章的确起着某种神奇的作用,可以直接代表公司。”
“从目前公开的视频来看,现场并不存在严重暴力的行为,我们认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抢夺;同时,在众多员工在场且随行摄影陪同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所以,我们认为李先生这种‘争夺’公章行为,应不构成刑事犯罪。”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家平27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叶家平认为,至于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所规定的“强拿硬要”的违法行为,综合该事件中的现场行为情节以及该事件背景是由于夫妻关系的股东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之情况。

“我们认为,公安机关介入可能性相对较小,但具体需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事实为准。从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该事件中双方的控制权之争,最终应由系争双方通过民事诉讼方式来界定该一连串行为的法律效力。”叶家平表示。

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

“本事件其实是公司大股东与二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且大股东与二股东为夫妻关系。”北京律师郭勤贵27日向时代财经表示。

“公章是中国政府机关以及公司最重要的权力凭证,如同古代皇帝玉玺,官员的大印。”郭勤贵认为,在现有公司管理模式下,没有公章就无法以公司名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无法以公司名义作出决定,发出通知,签署有关合同。

“没有拿到公章,其他的事情就无法进行下去。法律名义上的掌控其实没有实际意义。”郭勤贵表示。

本次事件中关于罢免当当原执行董事/总经理/法人代表,并任命新的董事会、董事、董事长及法人代表的有效性问题,郭勤贵认为,首先要判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二股东带人到公司拿走公章,发布通知事项,该行为属于自行采取方式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民事争议,属于股东控制权争夺争议,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会告知双方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郭勤贵表示。

“如果公司现有管理层不认可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及其形成的决议,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

“如果公司现有管理层认为拿走公章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则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请求赔偿。”郭勤贵表示。

郭勤贵认为,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实际掌控着公司决策,需要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形成新的决议,来改选董事会。

“否则,即便形成了股东会决议,被争夺方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决议或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而予以否决。”郭勤贵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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