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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方通报“中学男生宿舍发生欺凌事件”:涉案7人均为未成年人

发布时间:2021/04/16 商业 浏览次数:394

据@平安濮阳 微博消息,2021年4月14日17时30分许,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时某(男,16周岁)在班主任老师陪同下到示范区公安分局开州派出所报案称,3月27日被同学殴打。接到报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受理案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元龙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1,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董某某,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程某某,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元龙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曹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2,男,17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任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二、调查情况

经查,因琐事,谭某某伙同刘某某1,纠集董某某、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于2021年3月27日在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时某所在宿舍对时某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处理情况

谭某某、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谭某某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曹某某、任某某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刘某某2因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执行)。河南濮阳市示范区公安分局16日发布警情通报称,2021年4月14日17时30分许,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时某(男,16周岁)在班主任老师陪同下到示范区公安分局开州派出所报案称,3月27日被同学殴打。接到报案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受理案件,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查。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

谭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元龙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1,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董某某,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程某某,男,16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元龙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曹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刘某某2,男,17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任某某,男,15周岁,案发时系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高一学生。

二、调查情况

经查,因琐事,谭某某伙同刘某某1,纠集董某某、程某某、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于2021年3月27日在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时某所在宿舍对时某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处理情况

谭某某、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某1、董某某、程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谭某某因未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曹某某、刘某某2、任某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给予治安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曹某某、任某某因不满16周岁不予执行,刘某某2因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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