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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手机壳,商家被认定侵权

发布时间:2020/12/29 新闻 浏览次数:593

@知产北京 微博12月29日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经许可,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手机壳的案件,最终该商家被认定侵权。

动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权人(简称原告)发现,J公司(简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京东店铺内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的手机壳。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出售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手机壳,系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制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并未实施复制行为,而仅为复制品的发行者,且其获取涉案商品有来源合法。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补充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有外观上与涉案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手机壳商品,并显示其供应商为案外人H公司,但该商品的购买单价与涉案商品的销售单价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被告销售的手机壳上印制有拟人化的小狐狸形象,被告理应对该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有所认知,但其并未对该作品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加之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动漫形象“阿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处还标注了“阿狸”字样,由此可见,被告在主观上亦难谓善意。

综上所述,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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